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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版权背后另有隐情,中文商标归属再掀波折

  • 发表日期:2017-05-26 10:01 |
  • 来源 :www.show-bar.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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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诉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及世纪丽亮(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这宗围绕”中国好声音”这几个字展开的案件,经历了不少曲折,看似简单的五个字,背后却存在许多容易让人混淆的法律误区,稍有不慎,就会被“忽悠”了。

    好声音版权背后另有隐情,中文商标归属再掀波折

    1、唐德申请保全诉讼成功是否说明其拥有法律上的支持?

    在侵权案开庭审理前,唐德公司曾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以规避风险,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裁定灿星公司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责令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灿星响应了法院裁定,在法院最终结果出来之前,暂时不会使用《中国好声音》作为官方宣传名字。但灿星公司认为,唐德公司基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采取保全措施对灿星公司等造成的损害将远远大于不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带来的损害。在唐德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时,“2016 中国好声音正在录制中,计划定于2016年7月播出,这一裁定对灿星的影响显而易见。

    始终悬而不决的唐德版好声音始终不见播出平台、制作方的踪迹,在本案还没有审理完之前,唐德对“中国好声音”名称的一系列宣传和使用行为也值得商榷。5月3日,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卫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浙江卫视依法享有相应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合法权益;并请求判令唐德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卫视的诉讼结果决定了唐德公司起诉的权利基础是否存在,昨天的官司是否还能继续进行,还得等法院在庭审结束后根据评议的结果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2、香港仲裁是否如唐德所言以对中国好声音中文名称作出裁决?

    此前,唐德影视多次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官网等途径,宣称其享有《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的独占权益,并筹备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同时,利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发布片面信息,以“名称之争尘埃落定”、“为正版《中国好声音》加油”等具有煽动性的片面表述。其实这是唐德在利用香港与大陆法系不同造成的漏洞打擦边球。事实上该裁决明确限定了裁决是依据英格兰及威尔士法,裁决的对象是《the voice of电视节目模式许可协议》的合同纠纷,并明确说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中国好声音”名称权属不做裁决。也就是说,该裁决是否有效,还需要经过中国国内法的审查。

    此外,仲裁裁决不能对裁决之外的第三人浙江卫视的权利作出有效的裁定。众所周知,《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是由浙江卫视与灿星公司共同制作,其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由上述两个法人共同享有,香港仲裁庭裁决将非仲裁当事人浙江卫视制作的电视节目的版权归荷兰TALPA公司,有明显超越合法仲裁范围之嫌。

     

    3、“中国好声音”播出节目、使用节目名称均是源于Talpa的授权?

    “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独立创意制作、在中国广电部门审批通过准予备案,系国有媒体品牌。自2012年以来,《中国好声音》已经连续播出4年,与浙江卫视建立起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形成于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商业成果,只能属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主体不能分离。“中国好声音”作为浙江卫视的电视栏目名称,相应的合法权益应当归属浙江卫视所有。

    那么,在这一情况下,Talpa是否有权将《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授权给唐德呢?根据我国对广播电视的管理规定,境外资本进入中国广播电视制作领域是被明令禁止的,很明显Talpa公司不具有电视经营主体资格,Talpa公司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不享有任何法定权利。而英文“the voice of China ”,并没有单独使用,并不知名,无法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4、唐德5亿索赔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唐德公司主张获得了荷兰Talpa公司第5-8季the voice of…模式授权,主张灿星公司及世纪丽亮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中国好声音”相关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提出了高达5.1亿元的巨额索赔,但这巨额款项并没有提供任何实际损失的依据。事实上,其已经在筹备第五季节目且已经取得5个亿的广告赞助协议,并没有损失。唐德公司主张赔偿的依据都是根据灿星公司的收益来进行的主张,此种逻辑是将灿星公司的制作节目获得成功的因素全部归结到“中国好声音”这一名称上,全然不顾灿星公司在精心制作、节目本土化以及节目宣传推广上的贡献。此外,Talpa公司已经就本案中所主张的行为在香港申请仲裁,在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这两起案件与本案已经构成重复诉讼,其索赔主张也构成重复索赔。

    眼看唐德6000万美元买到手的模式已经逾期一年多,仍然播出无望,有网友调侃道:“优质IP到了唐德手上沦为PPT项目,唐德可能寄希望于索赔填平账面。” 另外唐德公司在本案中还主张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翻译费在内共计1000万元的合理费用。不过,唐德公司在本案中先后聘请了两家律所,并且委托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基本律师费用仅有数十万元,另外的数百万费用都属于预支费用,该费用将根据审判结果多退少补。唐德公司要求这些预支费用也由灿星公司支付显然缺乏依据。另外,唐德公司所进行的众多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都是来自新闻网站,这些公证都是没有必要的。

    同时,本案的结果还涉及到另外一些棘手的问题。如果含有“中国好声音”的商标被认定归属于Talpa所有的未注册驰名商标,那不但先前的众多司法实践的结果冲突,并会给众多本不该获得注册的“中国”商标获得注册大开方便之门。带有“中国”字样的商标归属于外国公司也极为尴尬,该外国公司如果随意将该含中国国家名称的电视节目名称不当的投入商业使用,那恐怕会对中国的国家尊严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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